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金坛市忆晶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葛跃进,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柘皋镇工业园。
被告陈国琴,南京市浦口区悦祥地板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弘阳广场A2馆3楼31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陈国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