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71号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述博,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建华,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乐陵市建华饮食调味加工厂负责人,住乐陵市。
委托代理人张治国、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卞建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元,由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