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陈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美乐。
被告胡闻若。
被告杨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美乐、胡闻若、杨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以无法确定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