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明海与广州市荔湾区顺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542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广州市荔湾区顺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广州市荔湾区顺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初1542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婷、李艺,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顺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吴少鸿,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顺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以下简称顺美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明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婷到庭参加诉讼,顺美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辩意见王明海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顺美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王明海ZLxxxxxx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王明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和证据保全费)共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王明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涉案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顺美商行未经许可销售侵犯王明海专利权的产品,王明海通过公证在顺美商行购买了被诉产品。

顺美商行的行为侵害了王明海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顺美商行未答辩。

案件情况一、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名称 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 专利号 ZLxxxxx 专利申请日 2014年8月28日 专利权人 王明海 授权公告日 2015年1月14日 专利缴费情况 最新缴费日期2018年6月22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 2017年1月18日维持专利权有效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比对王明海主张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及9、10。

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一种艾灸底座结构,包括筒体,筒体形成有中空的可供储烟与储温的熏疗室,筒体的周侧开设有与熏疗室连通的若干通气孔,其特征在于:筒体的顶端内凹形成有一集灰槽,集灰槽位于熏疗室上方,集灰槽中间开设有连通孔。

专利权利要求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艾灸底座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筒体为圆台型筒体与圆柱型筒体连接形成,圆柱型筒体一体连接在圆台形筒体的顶端,集灰槽设置在圆柱型筒体内。

专利权利要求9:一种艾灸装置,包括艾灸底座结构及艾条,其特征在于:所述艾灸底座结构为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艾灸底座结构,艾条插置在所述集灰槽内。

专利权利要求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艾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艾条用于插置至所述集灰槽的一端周侧包裹有防燃纸。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艾灸装置,具备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5及9、10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三、被诉侵权行为的证据1.(2018)粤江江海第1870号公证书;

2.被诉产品实物艾烛一盒;

3.№1016003收款收据一张;

4.公证书所附照片14张;5.王明海自行拍摄照片2张。

以上证据载明王明海的代理人于2018年3月7日在广州市荔湾区×ד顺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店铺购买“艾烛”1盒,取得收款收据1张。

收款收据载明2018年3月7日,名称及规格小合艾贴,数量1,单价20。

公证书所附照片及王明海自行拍摄照片载明,“顺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门牌号为××,与长寿东路331号相邻,长寿东路331号的招牌为“顺美”。

四、维权合理开支1.公证费2200元;

2.购买被诉产品费用20元;

3.律师费20000元(无票据)。

裁判结果权利状态。

王明海是ZLxxxxxx“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其专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技术对比。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以及9、10的全部技术特征,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王明海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侵权行为。

王明海指控顺美商行销售侵权产品,有(2018)粤江江海第1870号公证书、侵权产品实物、公证书所附照片等证据为证。

虽王明海公证购买的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非顺美商行工商登记的长寿东路331号,但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及王明海自行拍摄照片载明长寿东路331号与333号相邻,且××的招牌为顺美商行的字号,可推断顺美商行在××进行经营活动。

另,顺美商行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王明海的指控予以支持。

侵权责任。

顺美商行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专利产品,侵害了王明海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根据本案涉案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综合考虑,酌情确定顺美商行赔偿王明海经济损失20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王明海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包括购买侵权产品费用20元和公证费2200元,均有相关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应予支持。

至于王明海主张的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因无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王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顺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王明海ZLxxxxxx“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顺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明海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费用2220元;

三、驳回原告王明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292元,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顺美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负担7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