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74号原告:宁波鸿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锋。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
委托代理人:马巧燕。
被告:宁波玖麦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慈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鸿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玖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鸿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鸿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及证据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宁波鸿图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