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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中闽茗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鼓知民辖初字第8号
案件名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中闽茗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厦门中闽茗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知民辖初字第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闽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县后双利工业园2号楼第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仁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杭州龙井茶协会)诉被告厦门中闽茗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闽茗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天猫网络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杭州龙井茶协会诉称,厦门中闽茗公司在天猫网络公司所有的天猫商城网络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标注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的行为侵犯了该协会对“西湖龙井”的商标权。

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天猫网络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按照民事案件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侵权案件的特殊规定,案件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原告以在位于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的计算机终端发现并采购该商品为由确认该地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并以此认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意见不能成立。

现要求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各自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而原告也未提交其认为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据。

原告虽然是通过位于本院辖区内的计算器终端购买自认的侵权商品,但其将收货地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观点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同时,在原告不能证明网购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处本院辖区的情况下,本院也不应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在数家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经征询原告意见,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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