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7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婷婷,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解文星,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