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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劲澎与新乡市志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28号
案件名称朱劲澎与新乡市志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志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劲澎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志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石婆固乡南孟湾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劲澎。

委托代理人:周建设,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志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志远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劲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朱劲澎于2013年9月10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新乡志远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专利侵权产品,赔偿朱劲澎损失10万元(含朱劲澎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

2、由新乡志远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

新乡志远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新乡志远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志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乡市志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朱劲澎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为750元,由新乡市志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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