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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4836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94111旧金山百特瑞街1155号。

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渔岭山(土名)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占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与被上诉人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LEVISTRAUSS&C.)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负担,利惠公司(LEVISTRAUSS&C.)多缴纳的二审受理费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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