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94111旧金山百特瑞街1155号。
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渔岭山(土名)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占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广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与被上诉人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新余市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LEVISTRAUSS&C.)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负担,利惠公司(LEVISTRAUSS&C.)多缴纳的二审受理费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