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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年设计印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97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美年设计印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年设计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洁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年设计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大郡花园163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鄂海霞。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年设计印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美年设计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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