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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与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76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与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7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53邮政信箱。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曾荣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霞。

委托代理人王毅。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下简称磊若公司)诉被告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冠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磊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滢皓、陈燕燕、被告花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霞、王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磊若公司诉称,原告系注册在美国的全球知名软件企业,原告开发并拥有著作权的Serv-UFTP服务器软件能有效解决网站用户和网站主机或服务器之间的文档传输,该计算机软件被广泛用于各种大型网站和企业中。

原告授权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知识产权公司)作为其法律事务受托人,代表原告在中国境内就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事项进行维权。

被告花冠公司的网站网址为www.howell.com.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原告发现涉案网站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Serv-UFTP软件V11.0版(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并进行了公证取证,但被告并未取得合法授权。

后经原告调查,被告花冠公司的网站内容存储于其自有的服务器上。

原告认为,被告的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花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磊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Serv-UFTPV11.0版计算机软件;

2、被告花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除标识外,以下币种相同)200,000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8,500元和公证费1,500元。

被告花冠公司辩称,1、花冠公司未使用涉案软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通过现场演示,可以证明原告通过“Telnet+域名”的方式检测网站所在的服务器是否使用涉案软件结果不具有唯一性,通过修改、增加本地电脑系统盘内系统文件HOSTS中的域名,也可以实现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得到的检测结果;

3.使用其他的服务器FTP软件,通过修改欢迎界面的信息,也可以实现同样的检测结果;

4、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根据原告公司官网的信息显示,正版的Serv-UFTP软件售价为495美元,另外一款ServMFT软件售价是2,995美元,原告向被告主张17万元的经济损失明显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5.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如有相应的票据印证,被告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在美国设立的企业。

涉案软件为Serv-UFTPV11.0版本,属于网站服务器FTP软件,通过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FTP应用程序实现远程文件传送。

原告提供的正版光盘显示Serv-UFTP软件版权归原告磊若公司所有。

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27日,美国版权局版权登记文件显示Serv-U计算机软件第六版首次发表于2004年12月7日,美国,作者磊若公司;

Serv-U计算机软件第七版首次发表于2008年4月2日,美国,作者磊若公司。

当庭登陆原告磊若公司官方网站www.rhinosoft.com,显示Serv-UFTP软件的著作权人为磊若公司。

另查,涉案软件(Serv-UFTPV11.0)于2011年9月2日在美国首次发表,著作权人为磊若公司。

2012年1月1日,原告的授权代表向国惠知识产权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授权国惠知识产权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原告处理法律事务的受托人,指派代理人代表原告对中国境内任何侵权人侵犯原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它相关事务在中国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或公诉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并参加被告可能启动的其他任何相关司法程序。

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包括提起诉讼、提交诉状和相关证据、调查取证、出庭并发表意见、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和解或参加调解以及转委托等等。

该授权委托书在附件中列具了计算机软件的具体版本和发表时间,其中包括了涉案软件。

2012年9月12日,国惠知识产权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国惠知识产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在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公证人员娄某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如下操作:点击、打开电脑桌面“开始”项下的“运行”项,在“打开:”右边的空格中输入“telnetwww.howell.com.cn21”,再点击“确定”按键后,计算机电脑界面显示有“220Serv-UFTPv11.0ready…”字样。

李某以同样的操作方式查询了另外29个网站并得到相应的反馈信息。

李某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国家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涉案网站由被告开设,备案审核时间为2012年8月9日。

李某将登陆、打开、运行及运行结果界面截屏打印,操作过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相关浏览过程的实时电脑屏幕显示。

同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2)沪东证经字第12808号公证书。

2013年10月9日,国惠知识产权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国惠知识产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在公证处公证员蔡某、公证员李某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如下操作:新建“SERVU证据保全二次01”文件夹,新建名为“001”的WORD文档放入该文件夹。

打开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主页搜索“www.howell.com.cn”,进入花冠公司主页,网页下方有花冠公司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点击、打开电脑桌面“开始”项下的“运行”项,输入“cmd”后回车,在右边的空格中输入“telnetwww.howell.com.cn21”,再点击“确定”按键后,计算机电脑界面显示有“220welcometoServ_UFTPServer”字样。

回车后,输入“pingwww.howell.com.cn”,显示该网站的所在的IP地址为“112.65.247.62”。

李某将登陆、打开、运行及运行结果界面截屏粘贴到“001”的WORD文档后打印,操作过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2”软件录制相关浏览过程的实时电脑屏幕显示。

同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3)沪长证字第6578号公证书。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3版2012年7月第3此印刷的《WindowsServer2003系统管理(第三版)》一书第261页至第265页载明:Serv-U是Windows平台上最流行的FTP服务器软件,其官方网站是http://www.serv-u.com。

它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组建功能强大的FTP服务器,除了拥有大部分FTP服务器端拥有的功能外,还支持实时的多用户连接,支持匿名用户的访问等等。

它友好的图形管理界面以及拥有安全稳定的性能,也是被广泛使用的原因。

该书第410页至第415页载明:Telnet是TCP/IP协议家族的成员,它可以使用户在服务器上建立远程会话。

该协议只支持字母数字终端,所有命令必须在命令行中输入。

Telnet最常用的功能是登陆服务器并执行服务器端的应用程序。

应用Telnet服务主要是指以命令行方式从客户端登陆到服务器,并执行操作[Telnet主机名(或IP地址)端口号]。

被告花冠公司注册成立于2000年5月1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乳制品、销售食用农产品、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建材、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以及电子产品批发零售等。

www.howell.com.cn网站是被告花冠公司开创办的网站,其相关内容存储于被告自有并实际控制的服务器。

被告提供了操作电脑文档截屏的打印件,显示:下载Filezilla软件并安装到本地电脑,通过修改Welcomemessage(欢迎信息)设置为“Serv-UFTPv11.0ready…”,在运行的DOS环境中输入“telnetwww.howell.com.cn21”,显示结果为“220welcometoServ_UFTPServer”。

在本案的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操作本院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入www.serv-u.com网站,下载serv-uV14.0软件试用版,安装到本院连接互联网的电脑。

然后先在DOS环境下输入“telnetwww.howell.com.cn21”,显示结果为“220Welcome”;

再输入“telnetwww.justiming.com21”,显示结果为微软公司的服务器传输软件。

被告代理人继续操作该电脑,先修改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路径下HOSTS文件,以记事本的方式打开HOSTS文件,在文件空白处增加“127.0.0.1www.baidu.com21”及“127.0.0.1www.justiming.com21”,替换原有文件。

然后被告代理人继续在DOS环境下,输入“telnetwww.howell.com.cn21”,显示结果为“serv-uFTP14.0……”;

再输入“telnetwww.justiming.com21”,显示结果也是“serv-uFTP14.0……”;

再输入“telnetwww.baidu.com21”,显示结果为“连接失败”。

最后,被告代理人将本院连接互联网电脑中的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路径下HOSTS文件恢复原状,在DOS环境下输入“telnetwww.howell.com.cn21”,显示结果为“220welcome”;

输入“telnetwww.baidu.com21”,显示结果为“无法连接”。

另查明,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众公司)系原告磊若公司Serv-UFTP计算机软件在中国地区的独家授权总代理。

2007年11月2日,软众公司与北京新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新网公司提供Serv-UCorporateEnterprise服务器软件一套(含两年软件版本升级),单价为355,000元。

该合同双方均已履行。

在该合同的“版权声明”条款中约定,所购软件系原告产品,版权为原告所有。

2011年8月18日,该公司与深圳市康帕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帕斯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软众公司向康帕斯公司提供Serv-UFTP文件服务器软件(含一年软件版本升级和电话、在线技术支持)白银企业版,单价为320,000元。

该合同双方均已履行。

在该合同的“版权声明”条款中约定,所购软件系原告产品,版权为原告所有。

在serv-u官方网站(网址为www.serv-u.com)中对serv-uftp软件有美元495元和美元2,995元两种报价。

原告在中国独家授权总代理软众公司的官方网站www.rhinosoft.com.cn(另一网址为www.serv-u.cn)网站中对Serv-UFTP软件白金版有120,000元的报价,包括有“Serv-U软件及其系列产品系美国RhinoSoftware公司版权所有产品”的版权声明,并提供Serv-UFTP新版计算机软件的免费试用下载服务,试用期为30天。

审理中,原告表示涉案软件只提供最新版本软件的下载试用服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磊若公司提供的正版光盘、(2012)沪东证经字第12808号公证书、(2012)沪徐证经字第7169号公证书、(2012)沪东证经字第9136号公证书、(2012)沪静证经字第3126、3127、3129号公证书、(2012)沪东证经字第13872、14416、14418、15520、14552号公证书、(2013)沪长证字第6578号公证书、www.serv-u.com、www.serv-u.cn网页打印件、《WindowsServer2003系统管理(第三版)》等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2、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3、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是否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软件的正版光盘、原告对国惠知识产权公司的版权维权授权委托书以及版权声明等,可以证明原告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因此,本院确定原告磊若公司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原告系美国企业,涉案软件为境外版权作品,中国和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依照该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进行公证取证所使用的telnet命令是计算机程序中的正常命令,该命令的基本功能是允许用户登录远程主机系统,用户使用telnet命令时,如同在本地登录执行命令一样,该命令可以让用户在本地运行telnet,登录到远程服务器,服务器再把运行结果返回本地。

本案中,原告基于telnet命令的上述功能,通过telnet命令实施远程登录,获取涉案网站所在的服务器中关于FTP软件的身份回馈信息,该信息显示FTP软件信息为Serv-UFTPV11.0版本。

从技术上考虑,首先,虽然通过修改本地系统盘一定路径下的HOSTS文件,可以实现相应的预设的查询结果。

但原告的证据保全公证并非仅仅针对本案被告,而是多达30个网站。

而证据保全中操作电脑的过程是连续不间断的,原告代理人通过修改公证处电脑而获得不同反馈结果的概率极低。

其次,在案证据显示,服务器控制者可以通过修改软件的相关设置,以欺骗黑客、躲避网络袭击,这种操作在技术上是可以实现的。

在服务器控制者修改软件相关设置的情况下,运用telnet命令远程登录主机所获取的结果不一定能真实的反映目标主机上是否实际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

因此,运用telnet命令远程登录主机所获取的结果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

但是,如果运用telnet命令远程登录主机所获取的反馈信息显示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则认定目标主机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的盖然性程度很高。

因此,被告花冠公司主张其安装其他服务器传输软件而修改了欢迎信息,则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本院认定涉案网站所在的服务器在公证取证当时安装有涉案软件,被告花冠公司作为www.howell.com.cn网站内容存储服务器的所有者和实际控制者,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花冠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其所有并控制的服务器上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金额,鉴于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及原告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涉案软件的价值、知名度、同类软件的市场许可费用、花冠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等,酌情综合确定。

合理开支部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8,500元虽然过高,但该项费用必然发生,由本院根据律师工作量和案件复杂程度,参考上海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酌定。

原告主张的公证费1,500元虽未超出网页保全公证的一般收费标准,但本次公证保全的网站有30家,故本院酌情判处该项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Serv-UFTPV11.0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1,720元,被告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傅 荣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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