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代理人黄仁操。
被告李峰。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