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陈廷和。
委托代理人:葛翔。
委托代理人:张莹。
被告:义乌汇智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永斌。
原告陈廷和诉被告义乌汇智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廷和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陈廷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