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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朱汝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河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朱汝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朱汝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友云,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汝桃,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国平、朱志,均系广东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汝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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