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先峰。
委托代理人罗林,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先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75元,退还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