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03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
被告:黄润谦,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润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