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6906号罪犯钟振扬,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振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4年10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振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钟振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钟振扬尚有巨额财产刑未履行,难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据此,罪犯钟振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对罪犯钟振扬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振扬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