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市法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16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宽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晓东,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大厦D座19楼。
组织机构代码:57330446-6。
法定代表人董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新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遵义指南针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8元,减半收取7179元,由原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