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45号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曼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谢灵红。
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曼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因为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