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知)初字第888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宇商海小商品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昆,总经理。
被告徐云,女,1962年2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天宇商海小商品市场中心、徐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天宇商海小商品市场中心、徐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