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正兵,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海波,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海庭,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海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诺方舟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减半收取645.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