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知初字第701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virginiemargueritedescamps。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隆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燕子弄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焕平。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华隆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4年10月21日,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