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5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陈洁被告成安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全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安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玩具公仔(帝皇侠)”(专利号为ZL200830***)]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