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73号原告:王建。
委托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乾文。
委托代理人:张永峰,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法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梅乾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后收取478元,由原告���建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