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知民初字第0127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伟。
委托代理人张科。
被告汤红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被告汤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