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82号原告:广州市智仕玛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注册号4401040001xxxx8。
法定代表人:李炳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永生,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杨,广东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潮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2xxxx3。
法定代表人:谭袖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远东,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智仕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潮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481164.8)纠纷一案中,广州市智仕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智仕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智仕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广州市智仕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