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知民初字第15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栋201。
组织机构代码:56708591-4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云朋、陈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振刚,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振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1200元,由秦振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