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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秦振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安中知民初字第15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秦振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秦振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知民初字第15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栋201。

组织机构代码:56708591-4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云朋、陈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振刚,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振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1200元,由秦振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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