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鑫(系金牛区中美美业日化经营部业主),女,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蒲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蒲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