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知初字第48号原告: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吉林市解放中路12号北华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于迪,该鉴定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晶莹。
委托代理人:白山,该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被告: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
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北伊利雅居园7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该事务所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与被告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