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243号原告广州膜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石北大道138号5楼。
法定代表人邱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现辉。
被告吴巧芝。
委托代理人王立坡、陈波。
原告广州膜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巧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未提交与涉案第8040967号商标的直接利害关系。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膜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