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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95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84、686-690、693-695、69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95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84、686-690、693-695、697号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路5号嘉达研发大楼主楼2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7719935-4。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连英,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北南新路东苏豪名厦15A2,组织机构代码:555428983。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大鹏,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艳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齐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十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3300元,法院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十案合计收取人民币11500元,均由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深蓝精机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潘    亮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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