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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57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知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2014年7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水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水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何志明(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南沙村委二甲村开发照明公司内,未经商标许可人的同意,雇佣陈丽群等人在该处生产假冒“雷士”注册商标的灯饰。

同年7月25日,民警抓获王某某,并在上述地点起获贴有“雷士”标识成品筒灯共3511个,雷士注册商标标识8657个,雷士筒灯大包装纸箱920个,雷士筒灯包装盒5990个,雷士LED光源芯板17523个。

至被抓获,王某某已销售假冒“雷士”注册商标的筒灯约54个,得赃款约1350元。

上述查获的及已销售的筒灯价格总共为人民币66429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营业执照,报案材料,委托书,工商局的证明,商标注册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丹灶刑警中队出具的说明,证人陈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公司代理人吴章荣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光碟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制假时间短,大部分假冒产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愿意交纳罚金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3010353号的“雷士”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010373号的“nvc”商标的所有人均是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包括灯、灯罩、灯头等,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1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2013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

经比对,被告人王某某在筒灯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的注册商标在两种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制假时间较短,大部分假冒产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法庭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在非法经营数额50%以上1倍以下,依法判处罚金。

据此,本院酌定对被告人王某某科以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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