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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江苏骏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易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78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江苏骏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易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江苏骏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易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维尔53邮政信箱。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骏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蒋桥。

法定代表人刘林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正贤。

委托代理人沈剑锋。

被告张家港市易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悦丰新村50幢M2。

法定代表人钱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亚林,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江苏骏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张家港市易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2014年12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飞云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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