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62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德莱炸鸡店,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428号1栋11号。
经营者:厉梅。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德莱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