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16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丹,女,汉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淮安市金湖县。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2021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