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60号原告南通新兴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余东镇凤城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潘达新。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雪银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永护村西11组。
法定代表人陆汉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新兴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雪银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新兴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新兴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新兴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原告南通新兴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