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博、臧公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超,系如东县大豫镇丁店供销超市业主,经营场所如东县大豫镇丁达路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