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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5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邱志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

被告邱志海,系吴江市松陵镇华东商业城宇龙灯饰馆业主。

委托代理人邱金波,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系邱志海妹妹。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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