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农民。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2013年4月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4月1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学翔,临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占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李学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在家生产哈尔滨、洛阳等品牌的轴承胶片向外销售。
2013年4月8日,临西县公安局在何某家中扣押假冒哈尔滨(HRB)轴承胶片43000个。
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被告人何某在家非法生产哈尔滨、洛阳等品牌的轴承胶片向外销售。
2013年4月8日,临西县公安局民警在何某家中扣押假冒哈尔滨(HRB)轴承胶片43,000个。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为:1、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家中的搜查笔录;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
3、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出具的关于轴承胶片系商标标识的证明及临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轴承胶片属于商标标识的回复;
4、证人张某证明,2012年9月份以来,其在何某那里买了三四次轴承上用的胶片,价值五六千元;
5、被告人何某供述,2012年3月前后,其在家中开始生产假冒哈尔滨(HRB)、洛阳(LYC)等品牌的轴承胶片。
将生产的轴承胶片大部分都销售到了临西县和山东省临清市烟店轴承市场,临西轴承大世界的张某从其这里买过几次;
6、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用于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主动履行财产刑。
参照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