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珠海市绿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伯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中,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一:黄冬华,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岭市,身份证号码:XXX。
系斗门区白藤新世纪机电行个体户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二:罗菊萍,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身份证号码:XXX。
系台州市路桥区双旺机械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绿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冬华、罗菊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市绿田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故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绿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珠海市绿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