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知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文路**。
法定代表人沈根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坚,男,1963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涂友权。
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法定代表人毕国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凯,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鹏,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友权、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涂友权、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涂友权、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涂友权、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