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组织机构代码:61755749-0。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堃杰。
被告龙海市龙洲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后港路江洋新苑****,组织机构代码:69904614-0。
法定代表人潘金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艺娟,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龙洲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海市龙洲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海市龙洲岛内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吉如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