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方培基,男,汉族,出生日期为1951年2月19日,身份证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涂吉伟,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兴,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广源,系东莞市虎门益源鞋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培基诉被告泉州市贝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陈广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培基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广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培基撤回对被告陈广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告方培基撤回对被告陈广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