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宇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贤明,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