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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要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73号
案件名称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何要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何要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73号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板桥区东新町1丁目26番14号。

法定代表人清水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友明,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男,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要卫,系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华龙电子商行个体业主,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号。

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要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要卫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爱禄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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