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0号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耀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坚强,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林寿,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林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