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4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孙冰。
被告湖州杰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杰。
委托代理人戴建。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湖州杰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杰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杰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湖州杰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