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五初字第0046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邰风。
被告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代表人刘佐壮。
被告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白塔岭分店代表人刘佐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白塔岭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