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40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甲壳虫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连根。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甲壳虫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4月25日,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