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褚明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47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褚明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褚明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明焦,系天台县好又多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褚明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